章 程

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章程

(2013108日通過)

 

第一章         名稱和會所

第一條.名  稱: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簡稱販商聯會)下稱本會

  英文名:FEDERATION OF HONG KONG KOWLOON NEW

                  TERRITORIES HAWKER ASSOCIATIONS

                                    

第二條.會    址:灣仔駱克道368號百玲大廈14R2

英文地址:R2 14/F PAK LING BUILDING 368 LOCKHART ROAD WANCHAI HK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愛國愛港行業社團,關心祖國熱愛香港是本會應盡義務。

第四條.廣泛團結販商同業。有理、有利、有節地爭取和維護各成員會及會員合法經營權益。

第五條.誠心為成員會服務。支持、協助和參與各成員會推動各項會務工作,使之不斷鞏固發展。

第六條.認真研究政府制定及推行公眾街市、街道販商政策及領匯制定及推行商場、街市管理策略;為相關成員會爭取合法經營權益提供意見。

第七條.密切同政府有關部門及領匯管理有限公司聯絡與溝通,為本行業爭取權益提供條件。同時充當各成員會與有關部門溝通的橋樑。

第八條.帶領廣大販商同業積極參加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社會事務,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九條.加強本會同內地個體勞動者協會之間的聯系、交流、合作。充份利用內地優勢,為會員同業在內地經營生意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積極推動本行業的青年及婦女工作。

第十一條.熱心推動本會及各成員會參與內地和香港公益事業。

第三章         成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成員以社團為單位。凡經政府社團註冊之販商社團及相關團體,承認本會會章,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即可成為本會成員會。

第十三條.成員會權利:

(一)    委派一名代表為常務委員,參加常務委員會。

(二)    成員會之代表及其被授權人,必須是該會現屆之主席、理事長或由其授權之合格會員。

(三)    各常務委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四)    有權參與本會各項會務活動,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十四條.成員會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則,執行本會決議。

(二)   提交該成員會之章程、社團註冊副本、現屆執委名單及全體會員詳細登記資料。

(三)   繳交入會基金,會費及常務委員會議決之其他費用。

(四)   派出工作人員參與推動會務工作。

第四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十五條.由各成員會派出一名代表組成常務委員會。

(一)    常務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兩人、副主席若干人。

(二)    常務委員會下設五個委員會:街巿檯商委員會,街道販商委員會,領滙商戶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婦女事務委員會。

(三)    設總務、財務、會員發展、福利和康樂、公關、稽核六個部門,各部門設正副主任各一人;常務委員若干人。

(四)    香港、九龍、新界三區各(成立一個分會)設一名召集人,負責聯絡本區各成員會正副主席(理事長)

第十六條.正副主席產生辦法。

(一) 正副主席、各委員會正副主席及各部門正副主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離職其遺缺,則由超過半數常務委員不記名投票選舉補上,直至原任期屆滿。副主席由離職或遺缺區補選。

(二) 五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六個部門正副主任及產生辦法見選舉條例。(附件一)

(三) 上述所有職銜自選舉之日起至上屆主席任期屆滿前完成新舊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職權

(一)    常務委員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制定本會及發展路向,決定本會內外會務。

(三)    制定財務預算,決定入會基金及年費之減免及其他費用之徵收。

(四)    聘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會計顧問、醫事顧問、會務顧問。具體聘任條件見(附件二)

(五)    主席會議在特殊及緊急情況下、有半數以上正副主席參加,可代常務委員會行使權力。

(六)    本會一切合法責任與債權債務,由應屆全體常務委員平均承擔。

(七)    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主席提名,聘任秘書長一人﹔由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一人、總幹事一人(內務)、秘書若干人,協助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

(一)   常務委員會會議最少三個月召開一次,召開前七天發出書面通知書。

(二)   常務委員會任何會議之決議案,均須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第一次舉行會議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

(三)   須於該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第二次會議,惟需七日前書面通知各常務委員,第二次舉行會議不論出席代表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

(四)   為了有利開展會務工作,可召開常務委員擴大會議。常務委員擴大會通過的會務活動議案與常務委員會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本會常務委員均為義務,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

第五章          經費之來源、動用及管理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

(一)每個成員會入會基金伍佰元,年費陸佰元。特殊情況下成員會可向常務委員會要求減免。已繳交之經費,在任何情況下,概不發還。

(二)經常務委員會同意接納贊助人之樂助金。

(三)經常務委員會議決徵收之其他費用。

(四)通過會慶、就職典禮及其他合法活動籌募會務經費。

第二十一條.經費使用及管理

(一) 本會經費用於推動各項會務及辦公開支,聘請職員及經常務委員會議決之其他費用。

(二) 本會經費由主席、秘書長、總幹事三人聯名存入銀行,並經其中二人簽署方可支出。

(三) 每屆選舉前由本屆財務部主任向常務委員會公佈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凡會員代表對推進會務工作有貢獻,忠於職責者,由秘書處提交常務委員會,給予適當物資及精神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會員代表有下列事情,經常務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得予以撤銷其代表資格,或其他適當之處罰,

(一)            凡成員會未經常務委員會同意,欠繳三年會費者。

(二)            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者。

(三)            冒用本會名譽作非法行為或損壞本會名譽者。

第七章          解散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須有成員會代表四分之三或以上表決贊同,方得解散。

第二十五條.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務,由當屆常務委員平均承擔,最高上限1000元。如有剩餘資產,概捐予本港慈善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呈社團註冊處備案,方得施行。

第二十七條.附件()()()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在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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