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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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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章程

(2016年8月18日通過)

第1章 名稱和會所

第一條  名 稱  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  FEDERATION OF HONG KONG KOWLOON NEW TERRITORIES HAWKER ASSOCIATIONS

第二條  會 址  灣仔駱克道368號百玲大廈14樓R1-2室

英文地址 R1-2 14/F PAK LING BUILDING 368 LOCKHART ROAD WANCHAI HK

第2章 宗旨

第三條  本會是一個愛國愛港行業社團,關心祖國熱愛香港是本會應盡義務。

第四條  廣泛團結販商同業。有理、有利、有節地爭取和維護販商行業的合法經營權益。

第五條  誠心為成員會及會員服務,積極推動各項會務工作,使之不斷鞏固發展。

第六條  認真研究政府制定的公眾街市、街道小販及領展政策;為各會及會員爭取合法權益提供意見。

第七條  密切同政府及領展溝通,擔當各成員會及會員與有關部門溝通的橋樑,為業界爭取權益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帶領廣大販商同業積極參加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社會事務,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九條  加強與內地個體勞動者協會之間的聯繫、交流、合作。充份利用內地優勢,為會員同業在內地經營生意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積極推動本會的青年、婦女及其他團體參加各項義工活動。

第十一條  熱心推動本會成員會及會員參與內地和香港公益事業。

第3章 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1.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註冊之販商社團及相關團體,承認本會會章,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成員會)。

2. 本會吸收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成員會權利:

1. 各成員會主席、理事長是本會當然常務委員。

2. 各成員會推薦擔任本會常務委員必須是該會的合格會員。

3. 各常務委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4. 有權參與本會各項會務活動。

第十四條  成員會義務:

1. 遵守本會章則,執行本會決議。

2. 提交該成員會之章程、社團註冊副本、現屆執委名單及全體會員詳細登記資料。

3. 繳交入會基金,會費及常務委員會議決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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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本會要求派工作人員參與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榮譽、名譽會長)的權力及義務。

1. 有權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

2. 有權參加常務委員會,並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3. 有指導本會會務發展的義務。

4. 有協助本會籌助會務經費的義務。

5. 繳交入會基金,會費及常務委員會議決的其他費用。

第4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架構。

1. 常務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2. 常務委員會下設五個委員會:街市枱商委員會,街道販商委員會,領展商戶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

3. 設總務、財務、會員、康樂、公關、稽核六個部門,各部門設正副主任各一人;常務委員若干人。

4. 香港、九龍、新界三區各成立一個分會,設一名召集人。負責聯絡本區各成員會正副主席(理事長)。

第十七條  正副主席及其它各職銜產生辦法見(附件一)。

第十八條  各職銜任期。

1. 本會正副主席、各委員會正副主席及各部門正副主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如在任期內離職,其遺缺由主席會議提名補上,直至原任期屆滿。

3. 上述所有職銜自選舉日起至上屆主席任期屆滿前,完成新舊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職權。

1. 常務委員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制定本會發展路向,決定本會內外會務。

3. 決定入會基金及年費之減免及其它費用之徵收。

4. 聘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會計顧問、醫事顧問、會務顧問。具體聘任條件見(附件二)。

5. 常務委員會設主席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及緊急情況下、有半數以上正副主席參加,可代常務委員會行使權力。

6. 本會一切合法債權債務,由應屆全體常務委員平均承擔,最高不超過 $1000元。

7. 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主席提名秘書長一人。由秘書長提名總幹事一人(內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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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秘書若干人協助處理會務。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

1. 常務委員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例外。召開前七天發出書面通知書。

2. 常務委員會決議案,須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第一次出席會議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

3. 須於該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第二次會議,惟需七日前書面通知各常務委員,第二次舉行會議不論出席代表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

4. 為了有利開展會務工作,可召開常務委員擴大會議,以便讓更多各成員會骨幹參加聯會會務工作。

第5章 經費之來源、動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

1. 成員會及會員入會基金 $500元,年費 $600元。特殊情況下成員會及會員可向常務委員會申請減免。已繳交之經費,在任何情況下,概不發還。

2. 經常務委員會同意,接納贊助人樂助金。

3. 經常務委員會議決定收取其他費用。

4. 通過會慶、就職典禮及其它合法活動籌募會務經費。

第二十二條  經費使用及管理

1. 本會經費用於各項會務及辦公開支,聘請職員及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它費用。

2. 本會經費由主席、秘書長、總幹事三人聯名存入銀行,其中二人簽署有效。

3. 每屆選舉前由本屆財務部主任向常務委員會公佈財政收支情況。

第6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凡常務委員對推動會務有貢獻者,經常務委員會決定,給予適當物資及精神獎勵。

第二十四條  凡常務委員出現下列情況,經調查屬實,給予適當處罰:

1. 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者。

2. 冒用本會名譽進行非法活動或損壞本會名譽者。

第7章 解散與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須有全體常務委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表決贊同,方得解散。

第二十六條  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務,由當屆常務委員平均承擔,最高上限 $1000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呈社團註冊處備案,方得施行。

第二十八條  附件(一)、(二)、(三)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在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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